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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规范(试行)
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改变不良的生活方式,控制危险因素,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全民族的健康素质,既是医疗卫生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丰富内涵建设、密切医患关系、提高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为了充分发挥我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健康教育工作中的骨干力量,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有一名单位领导分管健康教育工作,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单位工作考核评比内容。
2.健康教育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检查及评估。
(二)工作网络建设。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专职健康教育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镇级配备兼职人员1名以上。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教育科(防保科或医务科)为负责管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
3.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临床、业务科室设有健康教育宣传员,开展相应的健康教育工作。
(三)经费与设备。
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业务经费不少于当年业务收入的0.05%,并能满足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和日常业务的需要。
2.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业务用房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区级达到60平方米,镇级达到30平方米。
3.配置与健康教育业务相适应的基本设备,如电视机、录放机(或VCD、DVD)、摄像机、摄影机、速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
二、健康教育主要形式和要求
(一)机构内健康教育。
1.市、区级医疗机构要开设“健康课堂”, 市级医疗机构每年开设课次数不少于24次,区级医疗机构不少于12次,业务范围要涉及到单位各业务科室,年初做好计划,定时通过报刊等传媒方式及时告知市民和患者讲课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做好每节课的记录和评估。
2.医院的候诊区、病区和门诊科室、卫生机构在对外服务区域要设置固定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形式图文并茂,形象生动、通俗易懂,宣传内容与科室业务、工作重点紧密结合,每3个月定期更换内容,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可以利用影、视、听设备进行健康教育。
3.在候诊区和对外服务区域设置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台和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索取点。
4.对在门诊就诊的患者进行随诊健康教育,介绍有关疾病的预防知识和注意事项,开具健康教育处方。
5.对住院治疗的患者进行全程健康教育,根据不同时间、患者关心的不同问题制作不同的宣传资料进行入院教育、住院期教育和出院教育。
6.制定相关制度,利用各种形式、场所和现代传播手段搭建健康教育桥梁,如孕妇学校、老人学堂、婚前保健学习班、互联网、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与市民进行双向交流,普及卫生知识和健康相关知识。
7.所有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并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工作人员要成为控烟表率,大力宣传吸烟的危害性,自觉禁烟并劝导他人禁烟。
8.加强本单位职工健康教育专业培训,提高其健康教育理论与技能水平,丰富自身健康知识,促进其健康行为的形成,增强员工的健康素质。
(二)机构外健康教育。
1.主动开展健康教育讲师团工作,进工厂、入学校、下社区定期开展健康知识讲座,讲师团每名成员每年授课达4次以上。
2.与社区管理部门联系,积极支持和参与所在社区的健康教育活动,发挥技术指导和骨干带头作用。
3.围绕国际和国家规定的卫生主题宣传日,通过义诊咨询、卫生科普展览、有奖问答和文娱活动等形式,在社区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和健康相关知识。
4.鼓励工作人员为广播、电视和报刊撰写卫生科普文章,配合新闻单位制作卫生科普节目。
(三)医务工作者的健康教育。
1.健康教育培训应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至少参加由本单位举办的健康教育专业理论培训讲座一次,至少8学时,系统学习健康教育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以提高自身健康教育专业水平、健康宣传能力与技巧,促进健康教育工作。
2.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并做好活动记录,提高员工健康行为形成率,使医务工作者成为健康行为实施的表率。
(四)与媒体合作的健康教育。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在健康教育方面的积极作用,与媒体合作开展各种健康教育活动,如“健康大讲堂”、“健康四季谈”等健康教育专题栏目,以方便市民群众充分利用卫生资源,结合自身的需求,有选择地参与,不断提高其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同时也促进各医疗卫生机构自身的整体发展。
(五)健康教育工作资料收集,包括:
1.各医疗卫生机构概况;
2.健康教育网络名单;
3.健康教育工作制度;
4.相关政策文件;
5.相关规划、计划、总结;
6.健康教育会议记录;
7.健康教育活动记录;
8.健康教育培训记录;
9.健康教育宣传专栏、橱窗、阅报栏、音像宣传等记录;
10.健康教育经费开支记录;
11.发表医学科普文章和健康教育论文汇总;
12.健康教育效果评价资料。
三、检查、督导和评估
1.各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健康教育工作每半年进行1次综合性评估。
2.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督导,年终进行考核评价,对考核成绩优秀者进行表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先进的一项重要指标。
附件:1.国家及国际规定的卫生主题宣传日
2.珠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考核评分表
卫生主题宣传日及珠海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考核评分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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