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组: Health_links@googlegroups.com     QQ群:217486938

                    

           站长信箱: helinks@gmail.com   站长微博:健康者连线 http://weibo.com/u/1405856327

当前位置:首页 > 公众健康资讯 > 生活方式与行为 > 预防损伤及药物安全 > 详细内容
药 物 安 全
发布时间:2009/11/25  阅读次数:386  字体大小: 【】 【】【

药 物 安 全

不 适 当 的 使 用 药 物 , 不 但 浪 费 金 钱 , 延 误 治 疗 , 更 可 能 会 产 生 不 良 的 副 作 用 , 甚 至 会 因 服 用 过 量 而 引 致 中 毒 。 因 此 , 要 正 确 地 使 用 药 物 :

用 药 应 照 医 生 吩 咐

  1. 要 定 时 定 量 , 不 可 随 便 加 减 药 的 份 量 。 过 量 服 用 药 物 可 能 会 引 致 中 毒 , 甚 至 死 亡 ; 但 药 量 不 足 却 不 能 医 治 疾 病 。

  2. 服 用 抗 生 素 医 治 细 菌 感 染 时 , 必 须 完 成 整 个 疗 程 , 否 则 不 能 根 治 疾 病 。 切 勿 在 病 徵 消 失 时 自 行 停 止 服 药 , 以 免 病 菌 产 生 抗 药 力 。

  3. 有 恒 心 地 服 药 。 有 些 药 物 需 要 连 续 地 服 用 一 段 长 时 期 才 会 有 效 。

  4. 患 有 慢 性 疾 病 , 如 糖 尿 病 、 高 血 压 等 , 要 严 格 遵 从 医 生 指 示 , 长 期 服 药 , 按 时 覆 诊 。 切 勿 擅 自 改 变 份 量 或 停 止 服 用 , 以 免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

  5. 忘 记 服 一 剂 药 物 时 , 不 可 私 自 添 补 , 以 免 因 重 覆 而 过 量 服 用 , 引 致 中 毒 。


不 要 妄 自 购 买 药 物 , 药 石 不 可 乱 投

  1. 有 病 时 , 最 好 是 求 医 治 理 , 但 若 购 买 成 药 时 , 必 须 看 清 楚 药 物 标 签 或 说 明 书 。 部 份 病 人 对 某 类 药 物 会 有 过 敏 反 应 ( 例 如 盘 尼 西 林 ) , 因 此 不 可 乱 用 。

  2. 不 要 用 别 人 的 药 , 病 徵 相 似 并 不 代 表 是 同 一 种 疾 病 。 胡 乱 使 用 别 人 的 药 或 上 次 留 下 的 药 是 十 分 危 险 的 。

妥 善 储 藏

  1. 一 切 药 物 要 锁 在 药 箱 内 。

  2. 不 宜 把 药 物 放 在 贮 存 食 物 的 容 器 内 , 避 免 让 儿 童 接 触 到 药 物 , 以 致 意 外 吞 下 。

  3. 一 些 药 物 如 加 水 调 配 的 抗 生 素 , 应 存 放 在 雪 柜 中 , 但 勿 贮 存 于 冰 格 内 。

  4. 过 期 或 剩 下 的 药 物 要 倒 掉 。

  5. 切 勿 将 药 物 转 入 其 他 药 物 瓶 内 或 将 多 种 药 物 放 入 同 一 个 药 瓶 内 。

服 药 时 需 注 意 的 事 项 包 括

  1. 看 清 楚 使 用 方 法 。 ( 例 如 口 服 、 含 在 舌 下 、 嚼 碎 后 吞 服 、 喷 雾 吸 服 、 外 涂 、 肛 塞 等 ) , 不 可 胡 乱 使 用 。

  2. 详 细 阅 读 药 物 标 签 , 留 意 药 物 之 剂 量 、 性 质 、 功 效 、 禁 忌 与 副 作 用 等 , 以 免 引 致 不 良 反 应 。 例 如 : 某 些 药 物 和 酒 一 同 服 下 会 引 致 中 毒 , 因 此 要 特 别 小 心 。

  3. 不 要 在 黑 暗 中 服 药 , 以 免 出 错 。

  4. 除 非 经 医 生 指 示 , 不 可 同 时 服 用 多 种 药 物 , 以 免 产 生 不 良 副 作 用 。

  5. 服 药 后 如 有 出 红 疹 、 腹 痛 、 头 痛 等 反 应 时 , 应 立 刻 停 止 服 药 , 并 请 教 医 生 。

  6. 哄 孩 子 吃 药 时 , 不 要 称 药 物 为 糖 果 。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药 」 法 三 章
我要评论
  • 匿名发表
  • [添加到收藏夹]
  •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未登录
最新评论
所有评论[0]
    暂无已审核评论!

          健康连线版权所有   技术维护:北京华康源信息咨询中心     京ICP备10001050号-1    重要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