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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试行)(2007)
发布时间:2013/4/25  阅读次数:476  字体大小: 【】 【】【
  

附件1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试行)(2007)

   第一章  

第一条 健康教育是以传播、教育、干预为手段,以帮助个体和群体改变不健康行为和建立健康行为为目标,以促进健康为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及其过程。

第二条 健康教育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促进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高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和《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而制定,其目的是促进妇幼健康教育活动经常化,运作流程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标准化。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内部及其辖区内组织开展的健康教育活动的规范与管理。

第五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第二章   功能与职责

第六条 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协助卫生部或受卫生部委托负责制定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管理规范、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规划;对全国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负责对妇幼重点工作健康教育宣传品的研制和推广;对全国妇幼健康教育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地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规划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和评估等管理工作,同时负责机构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促进机构内外妇幼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

第八条 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一)辖区健康教育工作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的以妇幼保健网络为依托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管理办法,确立妇幼保健重点工作的健康教育目标。

3.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并对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

4.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5.负责编写妇幼健康教育材料,为基层提供妇幼健康教育核心信息。

6.负责搜集、储备、制作和发布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妇幼健康教育知识信息。

7.与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协作与交流,积极参与本地区内其它健康教育活动。

8.开展妇幼健康教育相关科研。

(二)本机构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

1.负责制定本机构内的妇幼健康教育相关制度、工作计划。

2.策划并组织机构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3.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处方的编写,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展版、手册等材料的制作。

4.负责组织机构内妇幼保健专业人员健康教育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5.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包括新婚学校、孕妇学校、父母学校及普及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知识等活动的组织及管理。

第九条 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

(一)辖区健康教育工作

1.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行政区域内的以妇幼保健网络为依托的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络。

2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制定本区县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辖区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

3.负责组织落实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布置的各项妇幼健康教育任务,策划、组织全区(县)范围的妇幼健康教育活动,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

4.负责编写、制作妇幼健康教育传播资料,为基层提供健康教育材料的核心信息。

5.负责组织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

6.与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协作与交流,积极参与本地区内其它健康教育活动。

(二)本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

1.策划并组织机构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2.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处方的编写,健康教育宣传橱窗、展版、手册等材料的制作。

3.负责组织机构内妇幼保健人员健康教育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

4.负责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包括新婚学校、孕妇学校、父母学校及普及妇女儿童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知识等活动的组织及管理。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结合本行政区域特点,围绕妇幼健康教育工作重点,注重健康教育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普及性,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妇幼健康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儿童各年龄营养、体格生长与发育、心理与智力发展、常见疾病防治、康复、五官保健等;妇女青春期、围婚期、围产期、围绝经期、老年期营养、孕育、心理健康、常见疾病预防、体格锻炼等内容。

第十二条 健康教育形式包括:

(一)各类健康教育课堂:如新婚夫妇课堂、孕妇及准爸爸课堂、年轻父母课堂、社区健康大课堂等;

(二)各种形式的大众传播媒介的应用:如报刊、广播、电视、手机短信、互联网、墙报宣传等;

政区域内构幼保健妇幼健康教育管理(三)咨询:如门诊咨询、街头咨询、设立健康咨询热线、互联网网上咨询等;

(四)各种健康主题活动,如文艺演出、知识竞赛、运动会、征文活动等。

第四章   网络建设

第十三条 妇幼健康教育工作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应设妇幼健康教育科,行使其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建立辖区和本机构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网络,辖区健康教育网络应涵盖妇幼保健各项业务管理范围;机构内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应包括健康教育科、保健部、医务科、护理部及其他相关业务科室。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健康教育科人员配置,省市级应至少有两名,区县级应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专职人员应具有社会动员、倡导、传播与教育、计划设计、实施、监督与评价等基本技能;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健康教育相关知识、技能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充分利用门诊大厅、走廊、诊室等各种空间宣传妇幼保健相关知识,并设置相对固定的健康教育活动场所,场所面积适中,环境整洁,悬挂妇幼健康教育宣传板并定期更换,配有宣传橱、展示柜、教具模型及宣传资料,并配备相关设备。

第十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配备资料柜、电视机、录像机(VCDDVD)、投影设备、照相机、摄像机、音响设备、黑板、多媒体、计算机等健康教育工作设备。

第十八条 按照《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纲要(2005-2010)》要求,健康教育经费不少于当地年卫生事业经费的5%,妇幼保健机构应当积极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争取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经费。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妇幼健康教育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定期召开健康教育工作例会,部署工作,接受信息反馈,积极开展对下级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教育工作制度,逐步规范妇幼健康教育材料、设备、档案管理和信息收集系统,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不断细化、完善。

第二十一条 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的考核评估办法,定期对基层妇幼健康教育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二十二条 考核内容应围绕妇幼健康教育的组织管理与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考核工作可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年度考核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 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将健康教育工作的考核评估结果纳为评定本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年度考核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价指标。

第二十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加强自身对外宣传,树立良好形象,并与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妇联、工会、教育、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良好的部门协作关系,积极动员全社会参与,共同完成妇幼健康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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