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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健康促进与教育示范基地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13/4/25  阅读次数:274  字体大小: 【】 【】【

全国健康促进与教育示范基地标准(试行)

2010-12-15 14:29:56 来源: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通讯 浏览次数:177 网友评论 0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中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任务,为贯彻《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2005-2010年)》,总结与推广健康教育的适宜技术,树立典型,动员社会各界广泛组织、参与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促进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健康促进与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制定本标准。
一、示范基地基本条件
       1、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由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命名的“全国健康促进与教育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1 . 2 本标准适用于区(县、市)级以上单位、健康促进与教育场馆(厅)等不拘形式和内容的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模式。
       2.基本条件
       2.1 主管领导重视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示范基地建设列入本地(单位)工作的重要议程,制定有示范基地工作规划,有良好的运转机制和可持续发展模式;
       2.2 具有典型作用,有创新点,在省内或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2.3 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基础广泛、扎实,成效显著,曾获得“国家卫生城市”称号、省级相关健康促进工作表彰等,以及社会各界的好评;
       2.4 开展以场所为基础的经常性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及公众广泛参与健康促进与教育。
       3. 示范基地工作要求
       3.1 主管部门能切实加强对健康促进与教育示范基地的领导,明确职责,规范实施与管理;
       3.2 加强多方协调,参与示范基地建设,倡导健康的公共政策,营造健康的支持性环境;
       3.3 坚持科学精神,推广适宜技术,引领健康传播;
       3.4 积极探索示范基地建设和开展健康促进与教育的新思路、新方法,努力开拓创新,积累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二、申报程序及命名
       4.1 健康促进与教育示范基地采取自愿申报方式;
       4.2 填写申报审批表,经省级协会审批盖章上报;
       4.3 由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组织考察,命名并颁发健康促进与教育示范基地证书,准予挂牌。
       4.4 健康促进与教育示范基地命名后,定期向省级协会和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上报工作情况,加强工作信息交流。协会将不定期对示范基地进行观摩督导。

三、其它
       本标准解释由中国健康促进与教育协会办公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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